4★不錯《根本與世僕: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鹿智鈞

2017-12-19 at 13:47 │ 原作者:蒼野之鷹 │ 資料來源:蒼野之鷹   發表人:秀威資訊
根本與世僕──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

根本與世僕──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

  • 作者 / 鹿智鈞
  • 出版社 / 秀威出版(秀威資訊)
  • 出版日期 / 2017-11
  • ISBN / 9789863264774
  • 定價 / NT$ 460
  • 優惠價 / NT$ 414
分享:
  

根本與世僕: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是一本談論著清朝八旗旗人的研究論文式書籍,書中引用相當地多的文獻來拼湊出清朝時代旗人身份的特殊性,其中旗民分治與旗人在社會上享有的特殊性地化與旗人專用刑罰是書中的重心之一,至於皇室旗人愛新覺羅(清朝皇室的姓氏,愛新在滿語裡是「金」意思)在書中則著墨不多。

何謂八旗

1.創立時間:八旗創立於萬曆四十歲年(1615年),為融合軍事、行政與經濟等職能於一體的制度。(書中p20)

2.初期八旗旗主:

1615年,努爾哈赤創建八旗之時的各旗旗主是:正黃旗主多鐸、鑲黃旗主阿濟格、正白旗主皇太極、鑲白旗主杜度、正藍旗主莽古爾泰、鑲藍旗主阿敏、正紅旗主代善、鑲紅旗主岳托。(引用維基百科)

3.順治帝時期的八旗

1650年,攝政王多爾袞去世,十三歲的順治帝開始親政。他為了加強掌控皇權,親自統領了原屬多爾袞的正白旗,這樣由皇帝控制的正黃、鑲黃、正白三旗,稱為上三旗;由諸王公、貝勒掌控的鑲白、正藍、鑲藍、正紅、鑲紅五旗,稱為下五旗,此後終清再未有任何改動。 (引用維基百科)

旗人在清朝是一個很特別存在,他們擁有的特殊性相較於漢人而言,是承受比較多的皇恩照顧,而同時清朝政府也厲行「旗民分治、旗民不通婚(滿婚不通婚)、旗人無斷出為民(p190,旗下家奴康熙二十一年已可出旗為民)」等原則,甚至為了讓旗民分治,,清朝政府以旗民共處多有紛爭為理由,放任旗人侵佔民宅、驅趕原有的漢人人民,最後形成了民人被遷徒 至工部為其新建的房外中,讓民人被迫移往外城,至於遺留下來的內城屋舍則成為旗人住處,這個部分屬於清政府入關後的旗地政策,為的是照顧離開故鄉的旗人子弟,像(p133)八旗兵丁入關後一人可得旗地五晌,丈量工具未使用民間慣用的步弓而是繩索,故八旗佔領民地的行為常被稱為圈地或繩地,圈地主要有兩波高潮,第一次是順治二年至四年的三次大規模圈地,第二次發生於康熙初年,順治年代的圈地是為了保障旗人生活所需,康熙年間是為了藉機侵佔良田。

引用書中P135

旗人領有的房屋數量依地位有所不同,《大清會典》有載:「順治五年題准。一品官給房二十閒、二品官給房十五閒、三品官給房十二閒、四品官給房十閒、五品官給房七閒、六品官和七品官給房四閒、八品官給房三閒。」

滿漢不通婚,那麼旗人的婚姻是如何形成的?清政府禁止旗人收繼婚行為(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者婦),也不允許旗女被娶為妾室(p200,奉恩將軍兼佐領宗室崇齡被旗人張得祿請去家中喝酒,與其女苟合,後來迎娶旗女過門為妾室,並對原配妻子潑灑熱水,使其臉部與脖子被燙傷,最後左翼總長族調處後,裁定縱妾毆妻的崇齡必須帶著妾室在城度日,他的原配妻子則帶著子女在屯居住、屯中房室、牲畜等物,均交由原配妻子做為贍養費,最後上訴至盛京將軍禧恩時,判離妾室,因為清朝入關後認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至於八旗女子的婚姻,不論是清政府關外時期或是入關後,仍是掌握在皇帝、八旗貝勒之間,如清朝的「選秀女」制度。

來源:維基百科

1.後金建立初期,努爾哈赤的妻妾尚無一套完整且系統化的編制。當時滿洲貴族奉行一夫多妻多妾制,貴族妻子稱福晉(fujin),諸位妻子之間並無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嚴格的嫡庶之分。努爾哈赤稱汗後,諸位妻子仍依習俗稱福晉,統稱為fujisa,即福晉(fujin)的複數,譯為「眾福晉」。眾福晉之上是大福晉(amba fujin),眾福晉之下,是ajige fujin(直譯為小福晉)、buya sargan(譯為小妻)、gucihi(地位接近於婢妾)[1]、sula hehesi(譯為閒散婦人)、gege(格格)[2]。後世史書以「后妃」稱之,並非當時的稱謂[3]。

2.清入關後,後宮妃嬪主要來自滿、漢、蒙八旗女子。她們通過八旗選秀選進皇宮,成為皇帝的妾室。或者在親王登基後,他的妾室通過冊封,成為妃嬪,擁有新的封號。除此之外,極少數的女子通其它方式成為皇帝的妃嬪。如乾隆帝的容妃,入宮後被封為貴人,後累進為妃。

3.八旗選秀女

秀女每三年一選,各旗適逢選期時,需為旗中適齡的未婚女子編交名冊,之後統一送入宮中備選。在選秀日期訂定後,再由各旗將旗下各族女子分成數輛馬車載往宮中進行初選。初選以外貌儀態為主,由總管太監每數人一組的進行。初選通過者,可留下寫有姓名的木牌子(稱留牌子)。複選除了更加嚴細的審視外貌,同時也考查秀女的手藝,(如女紅、灑掃應對等),未通過複選即遣送出宮(稱撂牌子),並由原車送回。通過複選者,在準備期過後,便直接進宮成為低階嬪妃(答應、常在及貴人)。由於是三年一次的定選,因此有時年事已高的皇帝常會將秀女賜給近支宗室為妻。

旗人犯法與漢人不同刑罰,像旗下家奴地位低賤,常被主人施以私刑,主人也很少為此受到嚴重處罰,後來為了約束旗人殺人罪行的「新例」,在康熙四十年(1701)左右出現,一直用到乾隆初年,旗人觸犯新例,則多行斬立決,為的是減少旗人相互殺害,後來清高宗有鑑於旗、民在命案上,受的處罰輕重有懸殊,就讓犯有命案的旗人需依清律定擬。

簡單說,這是一本從學術論文相關文獻,去探討清朝旗人在刑事規範、司法制度、田房政策、旗地糾紛、俸餉制度、錢債糾紛、戶婚制度、政治參與、官員處分制度、皇帝對旗人擾民事件的態度等角度的旗人生活。

本文原載於「蒼野之鷹」部落格(https://goo.gl/sAmC2y),原標題〈4★不錯【人文史地/清朝史】–《根本與世僕: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鹿智鈞〉,已獲作者同意轉載。


登入會員回應本文

沒有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