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發現真實」,而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犯罪偵查人員是「發現真實」的第一線,其偵查過程與結果,左右著犯罪嫌疑人該當的法律效果,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在非現行犯的情況下,犯罪偵查人員需依證據,循線追查,進而確認犯罪嫌疑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同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皆為「證據裁判原則」之具體規定,在在顯示證據取得的重要性。單以傳統的偵查方式,及僅憑犯罪嫌疑人的「自白」(甚至於屈打成招),已無法適用於現代社會。 隨著科學的進展以及犯罪手法的翻新,證據的具體形態已無法明確定之。而這些無具體形態的證據,多以鑑識科學來獲得。以往最為人所知的「證據」,應該就是「指紋」了。但試想,指紋的存在已被視為常識的現代社會,如果是預謀犯罪,隱匿自己的指紋已是理所當然,帶手套也是犯罪的常識了。而現代鑑識科學所追求的,是更加細微,犯罪者更難以發覺或消除的證據,這些證據可能是以任何形式的狀態存在,端看如何善加利用現有的科學技術獲得。 以往的鑑識相關書籍,內容多偏重於刑事訴訟上實務,書中亦會出現命案現場的屍體照片,非一般社會大眾能夠接受。亦有少部份是完全用科學的角度切入,卻少了與犯罪偵查的連繫。本書則平衡犯罪偵查與鑑識之連結,以各類不同的案例來說明不同的鑑識方式,如何取得證據,導向破案,讓讀者更易於了解鑑識科學在犯罪偵查上的運用。雖說鑑識科學多用於犯罪偵查,但實際上也用於犯罪以外的場合。一般民眾較常聽聞的「車禍鑑定」,也是利用鑑識科學來釐清駕駛人的責任歸屬,可知鑑識科學範圍之廣,且並非一定與犯罪相關。 在一些影視作品中,常出現下述類似場景,在進入一房間後,映入眼簾的是一人倒於血泊之中,旁有一人手持刀刃在側。此手持刀刃之人,很自然的會被認定為兇手,如果是在過往科學尚未發展的時代,被定罪的機率可說是非常大。但在人權及鑑識科學有一定發展的現今,此手持刀刃之人需在確切證據下才會被定罪(蘇建和案產生的爭論即在於無可證明犯案的確切證據)。被害人身上的傷口是否是此手持刀刃之人所造成?這除了對照被害人的死亡推定時間與該嫌犯的不在場證明外,還可從傷口的位置、高低、角度、深淺等資訊,反推回嫌犯之身高、體格、慣用手、指紋等,進一步推斷此手持刀刃之人是否有可能造成此一傷口。另外,被害人被害當下造成的血液噴濺痕,與事後靠近才沾上的血液痕會是不同的,這些都可用來推斷手持刀刃之人是否為加害人的可能性。這些都說明了鑑識科學對現今犯罪偵查的影響有多大,事實(手持刀刃之人)不一定等於真相(加害人)。 鑑識科學雖對犯罪偵查有所助益,但畢竟不是萬能,除了科技本身的侷限外,第一線偵查人員的辦案技巧,以及「現場保全」觀念才是最重要的。先不論辦案技巧,就「現場保全」來說,「三道三層封鎖線」,在鑑識人員完成現場採證前不任意在現場出入,都是第一線偵查人員應有的觀念,也才不會鬧出犯罪現場採集到的跡證,都是檢警自己所遺留的笑話。「劉邦友血案」至今未破,最大的原因即為初到現場的警方人員未貫徹「現場保全」,使犯罪現場被破壞所致。每次看到小偵探蚵男中,一個小學生在犯罪現場走來走去,總是不禁莞爾,可說是「現場保全」的最壞示範。單就娛樂作品而言是成功的,但以推理作品而言,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小朋友請不要學,蚵男就是喜歡在犯罪現場亂逛才會變小的!) 鑑識科學能否真的幫助發現真實,除了結果本身的正確性外,最終還是得看檢警如何善用,畢竟,鑑識結果只能說明現象,無法直接指出真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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