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芳,李兆芳,劉正琪,蘇青和,陳明宗,李俊穎,謝佳紘,江朕榮
陳禮文等攝影,陳淑華, 鄭慧玲, 鄭嘉明撰文
簡仲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民國91年實施近七年以來,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等實質的規定,對促進婦女就業及排除婦女就業障礙帶來不少助益。同時為更加符合現今社會性別多元的趨勢,立法院於96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新修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新修訂的法規當中,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對象不再侷限於僱用三十人以上的業單位的受僱者;家庭照顧假範圍也擴大到僱用五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受僱者。 為蒐集事業單位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規定之執行情形,辦理本調查。以臺灣地區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不含僱用3人及以下之事業單位)為抽樣母體,完成有效樣本3,179份,樣本回收率為57.6%,在信賴水準95%下,抽樣誤差在±1.74個百分點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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