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投資台灣指南:法律規範彙編

陸資投資台灣指南:法律規範彙編

  • 作者 / 許進勝、吳筱涵
  • 出版社 / 秀威出版(秀威資訊)
  • 出版日期 / 2010-09
  • ISBN / 9789862216033
  • 定價 / NT$ 420
  • 優惠價 / NT$ 378
  有0人評分    分享:
  按讚:



本書特色

本書收集了大陸來台投資的相關法律,特別還包含ECFA律法,非常具有話題性


買了這本書的人也買了


簡介

‧後ECFA時代最新陸資與臺灣經濟互動相關之法令規範收錄
‧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
‧陸資來台灣投資與營運的最新法規匯整與說明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海峽法學論壇」大陸地區召集人游勸榮專文序推薦


兩岸關係,在歷經了一甲子的磨合後,終於有了春暖花開的跡象。從六十年前的激化對立,到現今兩岸在許多方面可以共同攜手合作,這樣的轉變,對於兩岸的人民而言是一種福祉。兩岸在2010年6月29日簽署了經濟合作協定,將兩岸的關係又往上提升到另一個層次,對於兩岸的企業與人民,提供了另一個發展的契機。
值此兩岸關係發展在歷史最好的契機下,我們著手整理台灣地區目前對大陸地區個人、企業與機構開放措施的相關規定,供有興趣的個人、企業與機構參考,也希望大陸地區的個人、企業與機構,能加以善用台灣地區企業的優勢。
逝者已矣,來著猶可追。也希望兩岸人民一起攜手向前看,往前走,共同做大與做強真正屬於中國人自己的事業。

作者簡介

‧許進勝 (Steven Hsu)
現任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及運營中心總監

執業經歷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及運營中心總監(2009-至今)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人(2005-2008)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1999-2005)
中華國際律師事務所律師(1997-1999)
黃炳飛律師事務所律師(1996-1997)
撼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6-2007)
Inmax Holding Co., Ltd. 獨立董事(2010-至今)

教育背景及協會
臺灣東吳大學法律系 學士
臺灣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
北京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工商管理碩士(EMBA)


‧吳筱涵(Charlotte S.H. Wu)
現任台灣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業經歷
中銀律師事務所 律師(2009 - )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律師(2004 – 2008)

教育背景及協會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碩士(2006)
臺灣大學商研所碩士(2004)
臺灣大學法律、資訊管理雙學士(2002)
臺北律師公會會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律師
美國紐約州律師


聯繫方式:service@zhongyinlawyer.com.tw

目錄

推薦序 陸資赴台投資的最佳引領/江丙坤
推薦序 增進兩岸交流的紐帶/游勸榮
編者序
前言
第1章 陸資到臺灣地區從事事業投資概論
第2章 陸資對臺灣製造業投資
第3章 陸資對臺灣服務業投資
第4章 陸資參與臺灣政府招標採購與對臺灣公共工程業投資
第5章 陸資對臺灣地區銀行業投資
第6章 陸資對臺灣證券期貨業投資
第7章 陸資對臺灣保險業投資
第8章 陸資對臺灣地區證券市場投資
第9章 陸資在台投資不動產
第10章 臺灣地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稅制簡介
第11章 大陸地區人士入台
第12章 陸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在臺灣地區第二上市)
第13章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附錄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附錄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附錄3: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附錄4: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附錄5: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台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附錄6: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附錄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附錄8: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附錄9: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摘錄)
附錄1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附錄1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附錄1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附錄13: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附錄14: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附錄15: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附錄16: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附錄17: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
附錄18: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附錄19: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及其附件
附件一  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  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  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最新評論

會員評鑑等級 我要寫評鑑

無。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