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Joint Chiefs of Staff編 ; 張競翻譯
一、司法官之職前培訓機構,以「訓練」為名稱並不妥適。 二、司法官之職前培訓應將法官與檢察官分別培訓。 三、司法官訓練職前培訓應從實務經驗中強化司法倫理、人文素養、人文關懷等可課程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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